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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2022-12-29 A- A+

  【裁判要点】

  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房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本案中,鉴定机构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作出案涉《房屋鉴定报告》,系对案涉房屋安全状况的技术鉴定,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蓉,女,1938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萍,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刘蓉因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东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行终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有房屋安全鉴定的职责。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虽非行政机关,但其受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其作出《房屋鉴定报告》的行为系受委托所作的行政行为。河东区政府及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后续出具的通知通告以及强拆行为均以该《房屋鉴定报告》为依据,该《房屋鉴定报告》实际上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再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津房查[河东]2019-LSD254号《房屋鉴定报告》应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二)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三)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房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接受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作出案涉《房屋鉴定报告》,系对案涉房屋安全状况的技术鉴定,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刘蓉对该《房屋鉴定报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河东区政府决定驳回刘蓉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刘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仝 蕾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小玉

  书记员 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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