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在当今的中国农村,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农民利益代言人”及他们发起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抗争组织;这些抗争组织都有哪些,又是如何建立发展的?农权网为您推荐下文让您对此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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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
对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的政治敏感和学术挑战性。其政治敏感在于执政者及主流意识对“农民维权组织”具有高度的警惕,且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将其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而学术挑战性则在于中国学界多将其视为研究的禁区而不敢涉及,鲜有真正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形成基本的学术语境和逻辑。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政治和学术的双重风险,我们在进行此项研究时,就应更多地关注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经验事实。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组织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的描述,以突破现有政治理论的局限来构建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中动员网络的本来涵义。
一、代表队伍:农民维权活动的组织化过程
到目前为止,衡阳县农村的维权精英们没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向我表明过他们有共同的“组织”的存在。虽然,他们已就筹建全县农民协会向县有关部门提出了正式申请,但他们坚决否认有过抗争组织。他们反复强调的是,他们只是“减负代表”或“上访代表”,代表们“集合”在一起也只能称为“代表队伍”,而不是“组织”,更不是“非法组织”。这其中,以彭荣俊的实践和表述最为典型。
(1998年7月,得到中央减负文件后),我就找了13个有社会经验的、名声比较好的,历史清白的同时愿意为农民讲话的村民,到盐田街上一个店铺里开会。开会时,我说,我们团结起来的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不让人家说我们是非法组织,不成立具体组织,不设负责人,只设减负代表 。
我们内部的分工是这样的,水平能力强的人到各村各组、从各个渠道去收集材料,收集以后一个村有一个数目标准,然后就联袂起草。因为基层村组干部中有好的一部分,有坏的一部分,好的就搞一些材料给你。分工是作了三大块:第一要有个牵头人,责任协调。在盐田我就是这个牵头人,因为我在外面找到了文件,我得到这个文件才能牵起这个头。第二就是安排联系人员。当时是安排一个姓林的,他联系了一个在七几年在村里当过干部的老党员,社会经验也比较丰富。姓林的联系好后就告诉我,通过跟这个人的接触看这个人对中央文件的认识,我就安排他搞宣传工作。第三块就是准备材料,准备好派人到省里去反映。我们每天都在盐田街上的一个店里开会。会议是保密的,连自己家里人都不准告诉 。
我们上访的形式是运用政策和开会,但是不选任何负责人,因为,叫组织就会被称为反动组织,我们只能称作队伍,我们是采用上访代表的形式。所以不成立组织,不取组织名称,也不选头目,但大家心里也都清楚是谁组织的。我们是种这样的观念,我们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村一级或组一级的负责人。负责人和头目都必须有组织的观念,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我们的观念就是以党中央为核心,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以这种观念组织起来的 。
在许多场合,彭荣俊都向我表述过与上面基本上相同的意思。对彭荣俊所进行的这些表述,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建立不同的解读文本。但他的核心意思则是明确的:因为他们没有正式的组织名称,没有设立具体的职务和负责人,其目的只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所以他们不是“非法组织”,他们是由各减负代表自愿组成的“代表队伍”。
我敢肯定,任何一位政治学家都会为彭荣俊这样的中国农民所具有的政治智慧感到惊叹。我就曾对彭荣俊使用“代表队伍”来称谓“上访代表”的“集合体”拍案叫绝。因为,在现代汉语中,“组织”不仅仅是一种“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的行为,更多的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而在中国目前的政治语境中,“组织”、“集体”就意味着“单位”,意味着一种“身份”,而任何单位都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批准的,否则就只能处于一种“非法”的生存状况。特别是在当政者看来,这些直接挑战地方政府权威的农民组织,其“非法”性和“危害”要远大于那些说诗吟词的“社团”。也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彭荣俊才坚持用“队伍”来称谓“减负上访代表们”。
我在很大的程度上接受了彭荣俊关于“代表队伍”的说法,并且特别注意到了他想说明但却没有能够表达的那层含义:“减负代表”这一身份是每一个人由于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单独获得的,不是由于“组织”而赋予的“身份”,而他所建立的“代表队伍”只是这些“减负代表”为采取集体行动的联系方式,他起到的作用只不过是队伍“集合”时的召集人。当然,这也许是我对他讲述的一种误读。可无论如何,我还是希望说明的是,如果不考虑中国目前特定的政治语言环境,那么,无论用“组织”或用“队伍”来界定农民维权抗争活动所形成的“联系状况”,都具有差不多相似的意义。因为,虽然“队伍”一词在现代汉语中不仅有“有组织的集体”,还有“有组织的群众行列”这样的涵义,“组织性”仍然是其最为基本的特性。可能也正是无法回避“集合”起来就具有“组织性”这一原因,全国的许多地方的农民在进行抗争时,就有直接命名为“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减负维权会”的农民抗争组织。
在我看来,“组织”就是一种行为方式和结构状况。作为“行为方式”它实际是进行社会动员的一种手段,是将行动者聚集成为有能量系统的过程;作为“结构状况”它应该是社会团体构成因素的排列顺序和信息及能量机制的存在方式,是社会行动者组合起来的有机整体。如果以此为标准来分析各地农民以法抗争的状况,可以发现它们在组织方面具有下列五个基本特点:
其一,它们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成员之间客观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国老一辈社会学家孙本文曾经对多数人的结合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模式:如果一个3—8人的团体,很容易做到全体平等行动一致。而一个8人以上的团体,就需要分化为领袖和服从者两部分,这种团体欲维持其统一,必须有赖于组织。 当然,对这里的“8人以上”这样严格的数字限制是否具有科学依据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开放性问题,但任何一个组织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成员。彭荣俊最初集合起来的“代表队伍”是13个人。他们在此之前大都是普通的农民,由于看了彭荣俊提供的中央文件,决心团结起来抗争地方政府的“乱摊乱派”,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可以“代表”13个村的减负上访代表。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彭荣俊就成为了这个队伍成员的审批同意者。他这种“审批同意权”也仅仅来源于他获得了中央的文件和最初提议要成为一个“减负代表”的团体 。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审批同意权”的存在,不仅使这一团体的成员处于相对稳定,而且十分明确地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区分开来。更重要的是,这个“审批同意权”的形成过程是由中央文件背后的国家权力赋予彭荣俊个人领导权威的过程。经过这个发生在农民心理中的权威赋予过程,彭荣俊从一个普通农民变成了中央政策的维护者,即中央政府的在当地的“代理人”,并从而分享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其他的上访代表通过彭荣俊的中介获得中央政府代理人的资格,这样,领袖与服从者的关系也就顺理成章地在彭荣俊和他发动的上访代表之间建立起来了。
其二,它们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成立抗争组织的直接目的是进行集体抗争,抗争组织的宗旨是维护合法权益。在彭荣俊最初“集合”的13人中,就有一个共同的直接目标: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减轻农民负担而联合更多的村民上访。如果从学理来分析,这个目标是可以分解的,它包含了目的、依据和行动措施几个方面,又很难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因为,彭荣俊他们这些“减负代表”集合起来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依据是中央文件精神,最初的措施则是联名上访。但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联名上访”都同时又是他们集合起来的目的。这样,实际上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而且,这种目标又在不断发展着,从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到要求纠正学费、水费、到要求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等等,衡阳县维权精英就在不断地与时俱进般地改变他们具体的抗争目标。但它们总的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微型社会组织是非常重要的。
其三,它们的成员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分工。分工是组织进行运转并实现其目的基本条件,组织内部结构只不过是分工的表达形式。这不仅表明的“把实现组织的目标所必需的日常工作,作为正式职责分配到每个工作单位” 的问题,更主要是的形成组织的权威结构问题。米歇尔•克罗齐埃在《科层现象》指出,“任何一个组织运都不可能不对自己成员的谈判权严加限制。这意味着要赋予某些个人充足的行动自由,以使他们能够解决相互矛盾的要求之间的冲突,做出有利于组织整体发展的决定,或者说做出有利于组织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决定。为了获得这种行动自由,一个manager(管理者)必须掌握对下级的权力,即掌握做出最后决定的形式权力以及为让下级接受这些决定而与组织每个成员和每个群体进行谈判的非形式权力” 。也就是说,在这些分工中,需要形成能够保证“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权威。在这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彭荣俊的“代表队伍”具有这样的分工。彭荣俊之所以要集合13位“减负代表”,除了有“联合”上访这一目标本身的要求外,更为主要的要实现“人多力量大”这一聚众功能。但是,他的“集合行为”是为了推进一场群众活动(联名上访)作“组织”的准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对集合起来的减负代表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分工:他本人是一个“牵头人”,负责协调工作。而林某则负责物色“成员”,如有合格者经“牵头人”同意后成为正式的“减负代表”;“老党员”经林某物色和彭荣俊同意成为“减负代表”就具体负责宣传工作,而其他的人则到各村各组收集材料,共同起草“关于减轻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的报告”,并挨家挨户地请村民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和筹措上访经费 。从实践的结果来看,他们的这一分工是有效率的,因而达到了他们预定的目标。
其四,它们具有一定的决策机制。经济学家H•A•西蒙指出:“决策制定过程是理解组织现象的关键所在。” 他将这个过程分解成了主要有三个阶段活动,即情报活动(探查周围环境,作为要求决策的条件),设计活动(发现、开发和分析可能的行动方案),选择活动(从各种可供合作的行动方案中选择出一个特定方案)。显然,彭荣俊的“减负队伍”具有这一决策机制的。我特别注意到了他们之间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信息机制,他们为了获得农民负担的真实信息,利用私人关系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什么人收集什么样的信息都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在进行这种类似“情报活动”的时候,每天必须举行会议,是他们交流和整理信息的主要方式。他们通过分析村民们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村民与各级干部对他们行动的态度,对如何找村民们签名、如何收取上访经费、如何应对乡镇干部的干扰都确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在这种决策过程中,虽然作为“牵头人”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但集体会议是最为主要的形式。甚至可以说,他们所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行动,都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决定的。这种会议方式决策,与他们所强调的独立的“减负代表”的自愿“集合”是相一致的。这是一种没有明确程序的直接民主方式。这种决策方式的产生与组织目标的特征有关。在这里,目标不是由领袖决定的,也不是领袖可以改变的。领袖的作用在于协调集体行动,约束集体行动。
其五,它们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在所调查过的“代表队伍”中发现成文的奖励处罚制度之类的东西,但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他们所具有的内在推动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是对他们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护,同样,他们中间也具有许多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不能后退等无形的约束。这些都是靠群体评价和社区评价构成的。而且这种评价与一般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它不仅仅是称赞或指责,而且会变成许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状况。比如,如果“代表队伍”里的某位“减负代表”获得了一份中央文件或领导群众抵制了某项税费,他就不仅仅是获得减负代表或村民们的称赞,还往往意味着在代表队伍分工时,这位减负代表有了更大的影响力,而且会承担一些更为重要的工作。而如果某位进入了“代表队伍”的人最后退出了,他就不仅仅是不是“减负代表”的问题,而且会被视为“叛徒”,有可能他与队伍里的其他人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都会受到破坏。如果要承认社会学家科尔曼所说的,任何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都以一定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 的话,就还要看到,在中国农村的社区范围内,这种信任关系又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还需要特点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组织者来说,虽然没有获得正式的约束力,但他们往往会借用国家的法律来对其成员进行约束,这也是由组织的依法抗争维护合法权益的宗旨决定的。彭荣俊就曾经对“代表队伍”的“减负代表”洪吉发等人说过:减负可以,但不能违法。如果错误违法就要制止;现在我要控制你的活动,如果你动机不对,我就会去上告公安局 。
综上所述,我把彭荣俊所集合和领导的“代表队伍”这样的农民联系状况界定为农民的依法抗争组织。之所以这样界定,原因是上述的界定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都离不开依据中央政策、维护中央政策、抵制非法的土政策、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二、网络联盟: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
在1998年以前,衡阳县农村的抗争性“代表队伍”还多处于分散、孤立活动阶段,基本上以村为单位。随着各村的维权精英在上访或其它减负活动过程中结识,村与村之间开始建有较稳定的信息交流网络。到1998年,开始有少数代表直接以乡镇或责任管区范围内全体农民的名义进行活动。1999年初衡阳县政府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名用严打的方式对减负代表们进行了无情打击,直接并强有力地促进了不同村和不同乡镇的“抗争队伍”联合。在实现全县维权精英联合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就是发生在渣江镇的“盐田事件” 。这一事件发生后,迫使衡阳县当政者不得不检讨和改变对待农民维权精英的态度。虽然,广大农民,特别是被批斗的减负上访代表觉得真正的责任人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但对衡阳县的维权精英来说,这无疑是自进行维权抗争活动以来取得的一次巨大胜利。被批斗的减负上访代表成了农民心中的英雄,渣江镇也就成了全县减负斗争的中心,渣江镇的减负上访代表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它乡镇减负上访代表仿效的楷模。从此之后,衡阳县各乡镇农民减负上访组织横向联合规模逐渐扩大,他们将这个过程称之为联网 。
这个过程最初是这样开始的:“盐田事件”中主要的受害人屈刚是渣江镇的官埠人,当时他所领导和组织的“减负队伍”的主要活动范围是在官埠责任区,成员是凌学文等人,虽与栏栊的邓仔生、蒋才辉等人有联系,但并不知道相距只有二十来公里的彭荣俊、洪吉发等人的维权抗争活动。而在这次事件中,是盐田的群众救了屈刚。这就不仅使盐田的维权精英更加清楚地认识了屈刚,也使屈刚认识了盐田的群众和维权精英。就是事过三年的今天,屈刚回忆当时的情境时,还不禁热泪盈眶地说:“老百姓把都他们打跑了,把我们的绳子解开。老百姓都感到很高兴,确实觉悟高,他们喊口号,说他们不是政府是土匪,我们要把他们打走!盐田老百姓的觉悟高啊” 。可见,正是渣江镇政府的那次打击活动,促使了彭荣俊领导的“减负队伍”与屈刚和凌学文领导的“减负队伍”的联盟。这一联盟也迅速地发展到了同时在99年元月遭受打击的其它乡镇的维权精英。
全县性的抗争网络基本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是1999年8月,衡阳县各乡镇87个减负上访代表通过各种方式,秘密聚集到了离衡阳县几百公里之外的湖南省会长沙,举行了第一次全县性的减负上访代表会议,并将各乡镇减负上访代表反映的情况汇总,拟向湖南省委和省政府上访请愿。
尽管这次行动最终没有向湖南省委和省政府提交上访请愿信,但在一定意义上说,着标志了全县性的抗争网络已经形成。根据我的观察,这一抗争网络联盟主要特点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了遍及全县主要乡镇的联络点,产生了全县性的抗争领袖。近年来,在衡阳县农村维权抗争活动中,逐渐产生出了一批象彭荣俊、屈刚、刘坤山、凌学文、邓仔生、廖建辉、洪吉发这样的被公认的抗争领袖,并以他们经常活动地在全县形成了盐田、官埠、三湖、金溪、长安、台源、栏栊几个主要的减负上访联络点。这些联络点,以一定社区为依托,一般以某一维权精英的的家为活动场所,它对全县的抗争联系网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将各地减负上访代表进行“集合”起来的“基层组织”。这些联络点是以一定的地域为界线,这就突破了各自为战时期所形成的以“人”为核心的“减负队伍”格局,将某些地方原来存在的几个减负队伍统一起来,就使每一个维权精英能够在全县这张大网中按地域找到自己的位置。附近乡镇的维权精英经常按照自己所属的团队,利用赶集或其它时间前来相聚,一起交流抗争经验或分析存在的问题,商议下一步行动方案。其次,由于这些联系点基本上是公开的,附近的村民大都知道联系点在谁家里,维权精英前来活动的时间,所以这些联系点还经常成为群众来告状的地方。我就曾经在访问栏栊乡邓仔生家时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时附近两个乡的减负上访代表在邓家活动,附近许多村的村民就前来向减负上访代表们“告状”,希望他们能为之主持公道。邓仔生开玩笑地对我说,他家成了法院的告诉庭了,群众到政府告状难而且不灵,就到他这里来,不仅可以得到相关的文件和政策,只要减负上访代表认为有必要,就会派一些人帮助他直接与村或乡镇干部或社会上那些污七糟八的人去讲理,去抗争。彭荣俊家更是这样。但到他这里来求助的主要是各乡镇的减负上访代表,无论那一个乡镇的减负代表遇到了麻烦,都会在第一时间前往彭荣家汇报有关情况,商量对策。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联络点还是进行社会动员,发展新成员的最要场所。比如,有一位要求加入到减负代表队伍来的村民,他找到了实际上负责全县抗争事务的彭荣俊。彭荣俊就告诉他,应该到他家所在地的某某地方找某某减负代表,应该首先参加他们的活动。而且,经常会有在某联系络点负责的减负上访代表,向大家报喜说,又发展某某参加到减负代表队伍了。
第二,建立了敏捷的信息交流系统。现代社会运动理论将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视为组织系统的决策机制最为重要的部分。一般都认为,社会运动组织的动员能力与其组织的信息处理能力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如果从这一点来看衡阳县农村的抗争网络的话,可以说,它应该是具有动员能力的新型社会组织。因为,它的信息交流网络十分敏捷。这首先在于,他们收集信息的能力已非常强大。我经常为维权精英们拥有的近十多年来中央、省、市关于农民负担、村委会选举、农村学校收费等正式文件及领导人讲话感到惊讶。他们甚至可以拿到就是我这位长期从事农村研究的人都还没有看到的最新文件。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早些年他们还是告靠上访去获取这些东西的话,现在他们应该有了较为经常的而且级别比较高的政策获取渠道。这种渠道有可能是某些维权精英利用私人关系建立起来的,也是这些维权精英最引为自豪的地方。而对那些有关农村政治经济等现实状况,他们中的任何一位,都可以贡献出大量具体而准确的数据。因为,对于大多数的维权精英来说,收集农民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证据是他们最为日常的工作。其次,他们建立了分享式的信息处理系统。只要是网络中的成员,对于获得的政策性的信息,都应该无条件地贡献出来让所有的人员分享,这在衡阳县抗争网络中具有十分明确的要求的。如果那一位将政策“贪污”了,那么他会受到其他成员无情的指责,他参加减负活动的动机甚至人格都会被怀疑。这与没有“联网”之前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在没有联网时,将政策让他人分享是一种可做也可不做的事情,而现在则变成了一种“义务”。再次,他们在现代通讯技术基础上建立了稳定的信息交流方式。从我所获得的一份有关各联络点负责人的电话中,可以确定,他们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合理的方式将信息传达到那些目前还没有电话的维权精英。而且,那些也许并不是维权精英的人都是十分愿意去充当叫人接电话的角色。这才能解释,为什么每当我到了一位维权精英家里访问,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其他一些维权精英就获得了此信息,并作出反应。
第三,建立了有效率的行动协调系统。衡阳县农民的抗争网络在行动上是十分有效率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自联网后,他们的行动具有了一致性。最明显的例子是,2003年元月起,全县各乡镇农民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的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控告信都是按统一格式和口径印制的,只是后面附上的证明材料各有不同。这绝不只是一个文本写作问题,实际上维权精英统一行动的一种方式。而今年年初各乡镇维权精英关于“学费问题”的抗争,就更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的事情。其次,各地减负代表确立了相互支援的“习惯”。某些乡镇如果要对某一问题抗争,而又感到力量不够时,就会主动地向其他地方的维权精英们请求支援。比如被誉为谈判专家的刘坤山,因原来在学校工作过,而且又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在这次减学费的抗争中,就被全县许多乡镇的维权精英“请”过去作为代表与当地的学校或政府谈判。这在没有联网前是很少发生的,那时只有在需要发动群众时,发生过请其它地方的维权精英帮助讲解文件共同学习的事情。基本上没有请“外人”直接进行诸如谈判之类的活动,而现在这已成为了联网时代的习惯。最后,网络的总协调能力加强。虽然他们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命令与服从的规定,但是,由于全县公认的抗争领袖的产生,联网后自然也就形成了具有一定指挥能力的网络中心。这个由全县几位抗争领袖为主体的网络中心,基本上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向各联络点传达一些具体的行动意见。而且,在许多时候,并不是一种商量,是以一种“通知”的方式传达的。这些只能表明,这个网络实际上已经在向科层制转变。
当然,上述有关衡阳县农民抗争联网的许多方面,都是“非正式”存在的。这也许是世界进入网络时代的一种特定的组织状况。每当我对他们“联网”所表现出来的某些功能和特征难以理解时,就会想到那些最著名的网络专家提供的格言:一切都在网中,而每时都在突破。但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衡阳县农村出现的维权抗争活动,已不是单个维权精英的行为了,他们已经成为了新一代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网民”。
三、筹建农会: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目标
2003年1月22日,衡阳县27名维权精英在渣江镇盐田责任区文德村彭荣俊家集会,商议成立农民协会。2月14日,该县28名维权精英再次在渣江镇旧街一农民旅店集会,具体讨论了农民协会的宗旨和章程,并向衡阳县有关领导和部门正式提出了成立农民协会的要求。
应该说,衡阳县农村维权精英提出成立农民协会,受到了一定的外部影响。这一影响还与我有一定的关系。我的博士论文《岳村政治》在2001年出版时,我在该书的附录中公开了对彭荣俊等人的访谈记录。这应该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公开的为数不多的有关新“农民领袖”的访问记录。许多敏感的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想更加深入地了解彭荣等人的情况。这其中就有著名农村问题专家温铁军博士和他的部属中国改革杂志社农村版记者部主任刘老石。因此,在他们举办“中国乡村建设培训班”的时候,刘老石向我提出了免费请彭荣俊来北京学习的建议。我很高兴地将这一消息通知了彭荣俊,他也是2002年最后的几天来到了北京,并参加了那次由中国著名学者主讲的培训班。在培训班发给学员的学习资料中,其中有一本关于《农会的过去和将来》的参考资料。这份标明了“仅供参与讨论的同学习参考”的资料是由苏北某贫困村农民、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村委会代主任高战编写的。在这本资料中,作者在介绍台湾和日本等地农会的状况同时,明确提出了要求恢复农会的主张,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解放农民,“让农民能与其它组织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博弈,真正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就必须把单个、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组成自己的农会” 。也许这正是彭荣俊在努力寻找的。于是,在结束培训回到衡阳后,彭荣俊就将这份关于农会的资料复印给了衡阳县其他主要的维权精英,并很快达成了共识,要将“非正式”的联网变成正式的农民协会组织。
可在成立一个什么样的农民协会组织上,维权精英们是存在一定的分歧的。这可以从他们起草的两份有关农民协会的报告中看出这一点。一份是刘坤山以彭荣俊的名义起草的,另一份则是彭荣俊本人亲自起草的。刘坤山起草的报告的名称是《衡阳县农友致富策划中心草案》。在这份声称是根据“宪法精神商议起草”的报告中,他们表明将成立的“中心”:
宗旨:将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原原本本向农友们宣传,并贯彻落实,向违犯政策的倾向和行为作无情的斗争,维护农友的自身权利和权益。
承诺:宣传政策不走样,贯彻政策要坚强,一人有难大家帮,铲除腐败和黑帮,团结一致奔小康,永远忠实共产党”。
口号:整治思想,统一意志,自愿集资,政府扶持,主动挂勾,引进外资,学习技术,发展科技,辅导民众,致富农村,改变“三农”,维护自身,还民四权(民众自主权,产销经营权,农民自治权,财务管理权)拆除牢笼,身获自由,奋勇直前,改革创新。
草案还特别强调,“我们一切行动和行为,不是与政府对立,而是与政府愉快合作,我们合作的前提是:是原原本本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事,反对讲一套,做的另一套。我们合作的宗旨是发展经济和自身合法权力”,确定的现阶段的具体工作是“各镇自主,利用基础,多向扩展,培养人才,务实创新;以书店为基础,开展农友讲习班,学习政策,学习技术;繁荣市场、发展经济,搞好产业调整,体制改革,做到产销一条龙,分散产,集中销。
彭荣俊正式向衡阳县人民政府提交则是另一份报告。这份应该是彭荣俊本人亲自起草的报告题目就是《重建农会报告》,他在报告中列举了十条关于重建农民协会的理由。归纳起来大体是这些内容:农民需要靠山;农民负担减轻不了;农民不知道党的政策,会走错方向;要收回农民的公民权和自治权;和平解决实际问题;带动农友走科学道路,发展生产;减少基层政府的干部;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发展等。
我注意到了这两份报告的差别。刘坤山的报告尽量避免了使用“农会”或“农民协会”这样的字眼,而用了“致富策划中心”这样有点类似于“经济合作组织”的名字。彭荣俊则鲜明地提出了要“重建农会”这样的主张。刘坤山是这样解释他们之间的差异的。
我原来没有想到过农会,总想到在渣江镇开一个文件超市,让所有党的政策、党的文件跟群众见面,这在别的地方已经搞了。我早跟一位人大代表说了这事,他就说,你开了这个超市,就是和上面政府对立的!后来我又想到一个名字,叫做衡阳县扶贫致富农友之家。这有两个目的,第一,引进技术,引进资金,扶持农民致富。第二,有真正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可以帮着代笔写。后来彭荣俊提出来要建立农会,因为农会是一个群众性的组织,镇里和村里是政府组织,两个组织的性质不同。这样的农会就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取得这样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要那么搞,我们就可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刘坤山接受了直接成立农民协会的观点。刘坤山的转变,对衡阳县的其他维权精英的影响非常大,现在成立农民协会已是衡阳县农民维权精英普遍具有的观点,是他们近一个阶段进行维权抗争活动的目标和动力。
邓仔生在讲述他对农民协会的认识时,更多的是从历史上的农民协会那里获得参照,所以,他特别关注农民协会如何“当家作主”的问题。他说:
早几年我没想过农会,我只是想过要农民自己来当家,想个什么办法能让农民自己当家,自己有说话的能力。当时没想到农会上来,后来听一些老同志说毛泽东时候有农会,我就问农会是什么东西,他们就说以前在旧社会是帮农民造反的;在毛泽东手里,农协、农会是打击地主官僚主义,把剥削来的财产分给劳动人民。后来我觉得这是个好办法。成立农会以后要反腐,要让真正没有私心和腐败的人来工作。你有多少工资,是否脱离生产,每年的行情往费开支有多大,抽烟是抽什么样的烟,财产是从哪里来的。通过农会,让农民觉悟起来了,自动去监督他们,来反对他们。我们农民每天面朝黄土背朝天,怎么没有这么多的收入。所以我想,农会要以农民为首 。
相比较邓仔生而言,凌学文对农民协会的认识就更加全面一点。他在将农民协会与农民政治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时候,特别注意到了农民协会与村委会的区别,而且,他对于农会的组织机构的建设也有很多的想法。他认为:
成立农民协会以后,首先是使农民得到政治权位;第二,我们怎样动员群众来发家致富,农民自觉起来把自己的家庭搞好;第三,维护社会治安,使农村奔向小康社会。农民得到了政治权利,与行政干部可以互相协谈,该交的就要交,不该交的就不能交,不能影响社会的稳定。我们上访的人就是没有一个正规的组织,只设定一个信访办,而现在的村委会又是政府一级一级下来的,是帮政府做事的。真正成立农会了,就有一个组织,可以一级一级把情况反映上去。这样,象现在这样上访风风波波,政府也麻烦,群众也不安宁。为了做到这一点,农会要采取自愿,不能强求,按自愿原则加入,大家加入以后,大家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要通过群众选举产生农会的人 。
从衡阳县这几位积极筹建农民协会的维权精英的表述中,可以看到,虽然,他们对农民协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在要正式建立一个以维权精英为主体的农民组织这一点是完全一致的。这一点,我在调查时感受特别深刻,几乎所有接受访问的人都对成立一个正式的自己的组织表现出热情。用凌学文的话来说,现在他们是盼星星盼月亮,盼望农会这一愿望早实现 。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他们在2003年1月22日召开的会议上决定,在向县政府呈交报告争取批复的同时,还有采取各种措施去发动群众。会议要求,各乡镇的维权精英都回到各自的乡镇去向群众宣传成立农民协会的意义,征求群众对成立农会的意见,对那些有觉悟愿意加入农会的村民要重点联系,而且规定每个月全县各乡镇的维权精英要召开二次以上的会议,以便了解情况,共同商量行动计划。为了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各乡镇的维权精英都采取召集群众会、用高音喇叭宣读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他们不仅效率极高,而且非常具有策略。就在他们会议的第二天中午,我到离渣江镇有差不多50公里的栏栊乡邓仔生村调查,就遇见了蒋才辉组织村民学习中央减负文件和商议成立农会的会议。当时的会议有来自附近二个乡的近百名村民。蒋才辉等减负代表首先同大家讲目前税费改革存在的问题,说他们减负代表已尺这些问题联名上访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现在还没有效果。然后,就说,现在的问题是农民没有政治权利,上访时官老爷想管就管,不想管一点办法也没有。如果农民团结起来,有了农会这样农民自己的组织,那就不用这样上访了,可以通过农会反映问题。他的这一翻演讲,效果十分显著。许多与会者都表示,应该有这样的组织。有些老人还回忆起解放初期,成立农民协会的情景,说那时候,农民还真的象个主人,没有人敢象现在这样到农民家里抢这抢那的。有一位常在广东打工回家过春节的青年说,广东就有许多农民成立的协会,所以经济发展得很快。
由于维权精英们的努力,衡阳县许多农民都知道了减负上访代表要成立农民协会了,也有许多人表示要参加这一组织。由于他们现在进行的这种活动,基本上是公开的,所以县乡政府也知道他们要成立农民协会这一想法,有的也想干预。渣江镇一位镇党委副书记和镇武装部长就言称,他们正在收集有关彭荣俊等人搞非法组织的证据。据说,已有参加过维权精英组织会议的向他们报告了好多情况,比如将来农会要有武装等等之类的。他们特别强调,收集这些材料都盖过手印的,等向上汇报后就会采取镇压措施。虽然,他们没有向我出示这些材料,可我相信,他们完全有可能这样做,也可能获得一些所谓的“罪证”。但是,维权精英对于县乡政府干部的干预采取了很理性的回击。他们说:其一,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他们向县政府提交报告要求成立农民协会是符合宪法的,县政府批不批是县政府的权力,可总不能说打报告打错了吧。何况县政府对报告现在并没有说不批。其二,在县政府现在没有批的时候,他们并没有以农会的名义活动,他们还是减负代表或上访代表,谁也没有不准他们宣传中央政策、减轻农民负担的权力。第三,现在是法制社会,他们的活动是公开的,没有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想用那些假证据来陷害他们,也许可一时得手,但陷害者和枉法者最终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也许维权精英的理由具有十分的正当性,也许衡阳县领导有其它的考虑,到目前为止,县乡政府也没有针对维权精英筹建农会一事真正采取什么过激的行动。然而,维权精英们从县乡干部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态度,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在目前中国这样的情况下,要成立农民协会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屈刚就说:“农协会这个组织必须要成立,但是现在还是刚刚起步,还有个艰难的过程” 。彭荣俊也对县委和县政府能够批准他要求成立农会的报告并不看好。他告诉我:
我给县里的张书记打了电话。他说目前我不能解决,因为没有直接接到党中央的文件,也不能答复你,更不能批示。他还说,彭荣俊,你不要以为你是什么农民领袖,这件事你解决得了吗?我们都解决不了。我说,你们干部这样继续工作下去,我们农民始终没有出头之日。没有得到解决,所以目前想扭转官方和基层干部的思想程度还是有点不统一。我还说,我上访不是违法,你应该明白,我来找你,衡阳县几十万农民也就看你的表现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县里面是批不下来的。我们农民现在只是有这个想法,表示这个意思 。
如彭荣俊及衡阳农民维权精英所预料的那样,衡阳县最终还是没有批准他们的要求。2003年9月24日,衡阳县民政局正式下达了《关于取缔非法组建“农民协会筹委会”的决定》,此决定称:
2003年7月以来,渣江镇农民彭云俊、凌学文、洪吉发、屈刚等经常在渣江镇南正街58号和百胜排档、文德村江东组彭云俊家、神和村爆石组刘负生家聚会,串联乌冲、文德、香冲、神和、黄柏、众拱、石金、江冲、盐田村和洪市镇的柔水、余雅、马尾、余家坪、形山村以及三湖镇的永安、五福村个别村民。擅自成立“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并确定以彭云俊为首、洪吉发为联络员、刘昆山为参谋、林受恒为会计的组织机构,由刘昆山执笔编写《衡阳县农村问题严重20条》等资料,发展并联络了27名所谓“农协会代表”。2003年7月中旬,在渣江镇供销社接待站召开了27人参加的代表会,印发相关资料,以上访和减负为名,在部分村民和部分中小学生家中进行串联出售,散发《衡阳县农村问题严重20条》等传单,筹集了部分活动经费。
现已查明,以彭云俊为首的“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有组织机构、有活动场所、有活动经费,并联络发展了“农协会代表”27人,又以“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名义开展了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的有关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以彭云俊为首成立的“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系非法民间组织。我局决定依法取缔“以彭云为首成立的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并收缴其相关资料。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以“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然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吓退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精英要组织农民协会的决心。当县民政局在公安派出所的保驾下向彭荣俊宣读完这份决定后,彭荣俊当场发表了如下的演讲:
假如是我彭荣俊成立农会,对你们有这么大的压力的话,那就证明我彭荣俊县一级、镇一级的分量就不一般了。我也晓得我彭荣俊的分量。农会是在解放期间毛泽东手里就是农村包围城市,以农民支持党和国家的工作,这是毛泽东亲自领导的,共产党亲自领导的!你们今天不是取缔彭荣俊,而是取缔共产党、取缔毛泽东!我要去告你!最后他们就不肯把文件给我了 。
毫无疑问,彭荣俊又一次表现出了衡阳县农村维权精英所具有的政治智慧。他不仅清楚地知道目前中国政治运作的规律,而且又明确合法地表达了他们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而作为一位研究者,我从他们的努力中看到,中国农民已经从亲身体验中认识到了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虽然,他们也意识到,要做到这一点有多么地困难,但他们还是充满了信心,他们希望用自己的努力来为中国农民摸索出一条道路来。刘坤山就很肯定地说:农民协会一定会成立,因为,体制改革是一个摸索的过程,改革开放也是个摸索的过程 。
四、基本结论:对经验事实的归纳性意见
我对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组织化的描述是详细和具体的。也许它具有很好的可读性,可同时也表现出了个案研究的最大缺陷,这就是它更多的是个性化的细节,很难据此得出普适性的判断。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也为了验证我在衡阳县观察所获得的感受,从2003年8月至2004年月10月,我主持的课题组对全国农村重要的群体性抗争事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其目的就是为了研究这些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重要特点,农民维权抗争精英的主要情况,各类农民维权组织的基本状况等等。这项调查共涉及到全国13个省(市)26个县市,其中主要有湖南省的衡阳、湘乡、湘潭和株洲;江西的丰城、萍乡、景德镇;河北的保定、沧州、秦皇岛、唐山;广东的东莞、深圳、顺德、韶关、阳江;安徽阜阳、怀远;浙江的长胜;福建的福州海沧;新疆的库尔勒;山东的莱阳;江苏的沐阳;黑龙江的齐齐哈尔;湖北的黄石;北京的顺义、通州。主要的调查活动是对主要当事人进行深度访谈;收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对某些事件进行现场观察;旁听司法机关对因组织维权抗争活动农民的审判;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进行问卷等等。这些调查所获得的个案事实虽有差别,但从中所得出的理论结论却大体上是一致的。
第一,目前全国各地都存在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组织。如果要从它们的发展阶段来归纳,大都还处于“上访代表”和“网络联盟”阶段,明确提出或已建立公开活动的维权组织虽有但并不很多。这其中最为代表的有安徽阜阳三合镇杨云标组织的“农民维权协会”;江苏沐阳官墩乡高战组织的“农村发展协会”,河北唐山市玉田县张凤等组织的“移民协会”等。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实际上代表着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的各式各样的农民维权组织的基本类型。衡阳的“农民协会”和阜阳的“农民维权协会”是由觉悟了的农民因对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不满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他们首要目标就是维护被基层政府侵害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往往成为了基层政府的打击对象;而沐阳的“农村发展协会”则是由一批关心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分子发动起来的,他们以农村发展作为基本目标,因此,也就获得了当地基层政府的支持;唐山的“移民协会”是以失地农民为主的,是有比较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就活动范围而言,彭荣俊领导的“农民协会”是全县性的,杨云标组织的“农民维权协会”主要活动在本乡镇,高战发起的“农村发展协会”的活动则局限于本村。就活动的方式来看,衡阳县的“农民协会”主要是采取集体上访、与地方政府交涉、组织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领导农民进行集体性抵抗;阜阳的“农民维权协会”在进行上访的同时,更多的依靠农民通过选举来改变村级治理方式和结构;而沐阳的“农村发展协会”则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参政议政,来影响村级组织的决策,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维护农民的利益;唐山的“移民协会”则更多的通过组织移民到各级政府进行抗议来主张他们的权利。
第二,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主要有:(1),农民维权组织的形成及他们所进行的理性维权活动,不仅影响到了中央的农村和农业政策,而且正在影响改变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在许多有农民维权组织的地方,比如衡阳县,县乡政府开始把农民维权代表作为协商对话的对象,在维权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这种意义上,农民维权组织在事实上起到了压力集团的作用 。(2),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农民的抗争会更加理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一定的意义上,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可以填补目前农村出现的民间权威的缺位,他们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地阻止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事实也正是如此。那些农民维权组织较发达的地方,由于农民代表相约不参与违法行为,要有理性地维权,因此很少有因农民自身的原因而引发的恶性群体事件。(3),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农民维权组织,一般通过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动员广大农民,号召农民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在他们的带领下,农民们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现代法制观念,正在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4),这些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出现,表明了在国家对政治资源的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因农民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的需要,这种组织性需求恰恰是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资源。
第三,目前农民维权组织存在许多问题在制约其发展。这其中主要是这些组织还处在非正式阶段。这里的非正式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它们大都还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而且这些维权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由于减负上访组织处于松散的“非正式”状况,所以它们无法将每一个参加者真正纳入到组织体制之中。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了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对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基本态度决定了这些组织的生存空间,一些维权组织的领导人也受到了各种打击。
第四,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没有具体化,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农民减负上访组织进行必要的核准登记。这种被各级政府视为防范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有促使农民自发组织向也秘密社团方向发展的危险。我的调查表明,因对农民自发组织进行的各种方式打击不见成效,反而引发了多起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县乡政府对农民自发组织的活动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即对农民要求成立农会等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进行各种活动的农民自发组织也就不能进行正常的管理。县乡政府对待农民自发组织的这种态度,已引发了如下几种应引起注意的情况:
(1),由于不能够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这实际上使农民成立减负上访组织没有任何可依据的认证条件,任何农民只要愿意,就可以组建“减负上访”组织,就可以自称为“减负上访代表”;(2),由于政府部门放弃了管理责任,不能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法律和组织管理的培训,这样使少数本来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减负上访代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意识,对自己行为目标和方式也缺乏系统的思考。有的减负上访代表认为,自己为了大家减负遭受到了各种打击,吃了亏,应该得到补偿,因此也往往以农民的“保护人”身份自居。(3),由于得不到政府的法定认可,某些减负上访代表为了防止被政府定为非法组织,就有意或无意地将农民自发减负组织同秘密社团联系起来,仿照历史上有过的秘密社团的组织方式进行活动。(4),某些具有激进主义主张的“减负上访代表”,就正在利用目前农民减负上访组织不能纳入到正常体制管理这一状况,进行一些非正常的活动,企图将农民“以法抗争”引向“非法抗争”的方向。虽然,目前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还能够自觉地抵制这些“非法抗争”的主张和活动,但是,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长期遭受侵害和减负上访代表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也就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受激进主义观点,进而发展成为反体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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