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法律网编者按:让集体成员承包土地而不是一次性拍卖,某个时间点以前出生或取得成员资格者能享有集体土地权利,其后出生或取得成员资格者则不能享受,这个问题应该正视。请看下文,“必须正视无地农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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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中:必须正视无地农民的权利
近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他还指出,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有利于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平等享有基本生产资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基础。无论怎么改革,集体所有权都是不能动摇的。
也确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根本大法的明确规定,只要根本大法不修改,改革就只能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违反宪法、损害集体所有制性质,否则一切都会失去正当性。而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则必然应当像韩部长所说的那样,必须保证群众平等享有基本生产资料,保证集体组织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土地权益。集体组织的民主性质决定了成员们相互间是一种平等关系,大家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不应出现有人有权、有人无权以及权多和权少的分别。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接连的“不变”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违背进城农民意愿收回其承包土地”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那些承包到土地者的权利固然得到有效保护、集体想动也动不了了,还会因为集体无法收回承包土地,事实上可以在去世后作为遗产留给后代,但也相应出现了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承包土地的现象,他们并不能像前者那样享受集体土地权利。
而且,土地就那么多,那些已经去世农民的土地不能收回,新出生的人就必然无地可承包;不能收回“外嫁女”的土地,新媳妇(娘家所在集体组织的“外嫁女”)就无地可包;不能收回已经成为城市人的土地,生活在农村的人就没地可包……“不变”政策与人的生老病死和人口流动等客观变化之间就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坚持“不变”政策,就必然带来有人有地、有人无地,死人有地、活人没地,已经成为城市人乃至外国人者仍然有地而地地道道的农民却没地等不公平问题,不可避免地背离韩部长所说的保证农民平等享有基本生产资料的目标。
与此同时,还存在承包权多寡的不公平问题。这是因为,很多集体组织在把主要的土地按当时的人口进行承包之外,还有一体承包、不宜分割的成片果园、山林、滩涂、峪沟等其他土地形式。这种土地虽然总数不多,但相对量大,一个果园、峪沟的土地就比多户家庭的承包地总数还多。在土地承包制度实施之初,为了大家都能享受这些财产的惠泽,各集体组织一般每隔五年或八年就重新竞标、承包,也较为合理地解决了大家都有承包机会问题。但“不变”政策实施后,原本正常流转的土地忽然停在某个人手里不能动了,在使他们幸运地享有了永久承包权之余,绝大多数人再也没有了承包机会。
本来,在“不变”政策实施前,各集体组织都根据自己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与自己组织相适合的承包方式,基本上不存在对集体利益不公平享有问题。即使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汇集大家的智慧,各集体组织也都能妥当解决。而“不变”政策在限制住了集体组织智慧的同时,一直是片面注重保护有地者的权利,而忽视了无地者的权利保护,不注重解决对集体土地权益不公平享有问题。这在土地集体所有而非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适的。让集体成员承包土地而不是一次性拍卖,某个时间点以前出生或取得成员资格者能享有集体土地权利,其后出生或取得成员资格者则不能享受,本就缺乏正当性。
还望能像重视有地者权利一样重视无地者权利,有效解决“不变”政策带来的集体所有权虚置、对集体土地权益不公平享有等与集体土地性质不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