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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经营权

2017-02-08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土地的经营权是农民的,但为甚么专家学者还在强调这一点,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农权法律网特别推出“应该把土地经营权还给农民”一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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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敬琏:应该把土地经营权还给农民

  不但要把永远的经营权给他,而且应该可以流转,这样才能够规模经营,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转移用途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怎么来让一些不是经营农业的资本的进入。

  还给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起来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以后,对于农业的改革和发展大家期待已久,我们现在半数的国民是住在农村的,如果加上一些在城市里“候鸟式”工作的人口,我们大部分的国民都是跟农村有关系的,农业到底情况如何,对我们这个国家和人民来说事关重大,大家对它有很高的期待。

  我们也知道,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在国内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去年11月中办和国办发了文件以后,看起来我们农村和农业的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这个文件叫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从标题可以看到有两个主题:

  主题一,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主题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前一条是后一条的前提,我们的农业确实已经进入到了需要有规模化经营的时期了,要走向现代农业,它一定是规模化的农业,而不是像原来那样,一家一户很小的农场。要做到这一点,就涉及到产权问题,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这两个关系很明确。

  在这两个问题上,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地讨论,怎么来把这两条落到实处,文件指出了基本的方向,但是也要具体地落实,有很多问题都需要研究。我想提三个问题:

  问题一,怎么来理解“三权分置”。过去有一个很大的争论,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应该还给农民。因为土改以前,土地所有权是农民的,后来加入合作化、公社化以后变成集体的,另外一种意见认为集体所有制还要坚持。

  我看了这个文件的一些阐述后,个人感觉“三权分置”是解决这个争议以便达到共识的方式。所谓三权分制就是把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设置,经营权就可以流转了,流转的是经营权。但是我看了一些解释的文章,好像中间还是有不够明确的地方,我们是做经济学研究的,常常用经济学去理解这样的东西,经济学你怎么定义这三个权。

  我觉得用传统的经济理论是完全可以解释“三权分置”的,实际上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它是合适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能够衔接的。我们大概从宋朝就开始实行了永佃制,这个说法就能反映它的本质,永佃制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把土地所有权分成两个独立的权:

  权利一,就是所有权。

  权利二,有人把它叫做永佃权的,其实多数不是这么叫,多数大概把它叫做田面权,把所有权叫做田地权。

  我是苏南常州人,在江南一带到了清朝已经非常普遍了,田地权和田面权都是可以独立存在和买卖或者流转的。在经济学意义上,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来说,所谓田地权就是取得绝对地租的权利,田面权就是取得其他地租的权利,绝对地租就是土地因为它的有机构成,而能够得到高于平均利润的回报。如果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从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收入,其他地租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用经营垄断所取得的收入,是由土地投资的超额报酬所构成的。

  这里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所谓“三权分置”,所有权就是传统上讲的田地权,所谓经营权就是传统土地所有制度里讲的田面权。这两个权都是独立存在的,但是承包权不太好说,在我看来可能是经营权的一部分,但是也有解释这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这个跟传统的架构、理念,到底定在什么地方,不是太清楚。

  但田地权(所有权)是存在的,它是集体的,它的收入是用来给集体所有者(也就是村委会)用来给全村居民处理公共支出的。田面权是独立的权利,是可以抵押、出租、买卖的权利,这样的话,历史就可以衔接起来,跟过去主张要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的观点也是可以衔接的。

  比如我自己,在上上届领导要交班的时候(2002年)江泽民总书记曾经组织过一些座谈会,中间包括了农业,我在那个会上就提这个意见,我是主张要把土地权还给农民的,但是我是明确地说,所谓还给农民的是田面权,不是田地权。

  去年中办和国办文件是我可以接受的,我认为这个意见能够解决我的问题,因为所谓要明确土地所有权根本的问题不在绝对地租,在其他地租,因为你只要不把这个权利落实到人,经营者就不愿意投资,有人说把承包权延长到30年,他就可以投资了,但是我说不行,第一你30年最后总要有快到期的时候,那时他就不愿意投资了。

  另外一条,土地的投资收益的期限超过30年,这是大的土地投资,它也不愿意投了,因为收益拿不到。有的经济学家,比如迟福林,他们的意见是把永久经营权还给农民,他们提出的意见也是这样,并不包括田地权,田地权收益比较固定,它用来给村里面的一些公共支出作为财政支撑,是可以的。而且不但要把永远的经营权给他,而且应该可以流转,这样才能够规模经营,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转移用途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怎么来让一些不是经营农业的资本的进入。

  这是第一个问题,到底怎么来理解这三个权,它的经营本质是什么,要弄清楚,否则因为同样一个词,大家都用这个词,经常发生这样的问题,它的含义改变了,所以要有明确经济学的定义。

  问题二,有序流转。

  最近一些文件里讲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等形式。我认为只要它是独立的产权形式,所有的产权功能都应该有,这里有一个问题,怎么做到有序?这里有很多实践的经验,可以来交流,现在正在做第一步就是确权,确权以后有了产权证书,他就进入流转的过程了。最近发生的事情,资本进入了,进入后过两天又退出了,结果土地就撂荒了,这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建立一个有序的流转市场。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我们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里当然包括土地市场,特别是现在突出要解决的就是怎么能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问题三,经营方式。

  中办、国办的文件说,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是我们农地改革的一个目标。规模经营就跟今天会议的主题,跨界工商资本怎么进入农业有关,但是还有一个更加基本的问题,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组织形式是什么?经营方式是什么?看起来我们会议发的指导文件主要是要工商资本进入,它就能够向规模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但是这个跟我们的理解有一点差别,我们不知道大家记不记得。

  19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有个决定,这个决定里有一个对我们研究经济学的人来说很突出的事情,它有一段话说,家庭经营方式是最适合农业的经营方式,家庭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也就是家庭农业跟资本主义的大农场的经营方式,要雇佣劳动力的大农场的经营方式是一样的。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化的农业是另外一个,不是家庭经营方式。

  我们知道这个判断最早是杜老他们提出来的,后来陈锡文同志在80年代的一本著作里,详细地阐述了为什么是这样。这个判断现在我们看,对还是不对?我们现在讲规模经营,是不是还是同意过去1998年的判断?

  我个人认为,从生产来说恐怕还是这样,我不重复地说,可以看一下陈锡文在80年代的著作,这个好象没有变,因为他的基本性质没有变,就是说农业,不管是种植业、广义农业(林木、渔业)都是跟动植物联系在一起的,它对自然的不断变化,必须要非常敏感地做出反映,而且它的结果是在生命过程的终点出现的。

  基本的论据好像并没有改变,于是这就来了一个问题,规模化文件里也讲了,重点是培育家庭农场怎么变成规模化,不管是美国那样的广义的大型农场,或者是土地比较少的日本那样的家庭农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工商资本应该做什么?金融资本可以进入农业,工商资本可以做什么?我觉得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直接去搞生产这个事儿恐怕比较困难,今天带来我的两个同志,是我们乐平基金会下面一个创意园公司,是一个公益机构,它要介入这个就是因为要把无公害的蔬菜送到每家每户,这中间有许多环节,这些环节应该如何组织?如何制订规则,如何把这个市场组织起来,我们想用公益的办法来做一些投入,这个公共品要公益组织来参加来做。

  我跟我这些同事们也常常交流,就发现这里面问题非常多,欧洲国家、美国这样的国家,它的合作化是非常普遍的,不在生产环节,在流通环节、商业、金融,我们现在叫做专业化作社,那是农民自己办的,这个专业化作社当年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第一个其实是19世纪的新奇士橘子,这是加州的橘子销售合作社,农民自己办的。除了农民自己办的,其实我们的社会资本也可以大力地介入,因为它有许多的环节,农业从开始生产到每个人进嘴,中间有许许多多的环节。

  这许许多多的环节在过去的苏联式的社会主义体系中,它的办法是把它都纳入一个全国的大企业,变成一个企业,各个环节都用计划来进行控制,看来这个办法是不行的。各个环节之间怎么能够连起来?农民可以自己办专业合作社,因为我们一开始的时候就有很大的争论,是不是要学日本、台湾靠农协自己来办,农协也有它的金融部、销售部来办,当时没有得到领导的同意,所以后来这个就很薄弱。

  现在好像有一点可能性,能不能够把这种方式(农村自己办的方式)比较全面地恢复,现在已经做了一些了,为什么立了一个专业合作社法,就是因为要发展这一类的流通领域的合作、金融的合作、供销的合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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