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法律网编者按:社会上关于农民平等权利的宣传还不够,农民在很多方面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对此,农权法律网推荐胡建教授文章以期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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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 还征地农民平等的权利
征地问题一直是经济和社会热点问题。近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谈征地纠纷时说,农民不是反对征地,而是担心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他的这番谈话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事实上,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镇化、工业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征地”的过程。发展至今,因为“征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超过了4000万人。而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失地”农民还会继续增加。这是我们检视征地问题所应注意的大背景。
我国“征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读其过程、问题、症结和未来。
第一、“征地”没有完成对农民人格的尊重。所谓“征地”,就是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征用”农民的宅基地、耕地、林地,用于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完全被屏蔽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决策程序以外。因此,政府一旦决定征用,就不是可不可征用的问题。农民基本上必须执行“被征”。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显然是以GDP增长作为衡量的标准,而不是以文明进步作为发展的标准。自然,就不会考虑对农民人格的尊重。这是我国“征地”需要深刻反思的问题。甘藏春说“农民不是反对征地”,作为一家之言可以,但如果说代表了农民则未必准确,农民的意愿可能是被“代表”了。文明社会正确的做法是,让农民参与城镇化、工业化的规划和决策过程。农民一旦强烈反对,这个“征地”方案就有问题,就不应执行下去。
第二、“征地”不能是对农民权益的掠夺。我国的“征地”,并非是一平等的市场交易过程。在“征地”的过程中,即所谓的“一级市场”,一般是以很低的价格,强行将农民的土地圈占过来。在完成所谓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后,再以高价在所谓的“二级市场”上拍卖出去。政府从这一巨大的差价中,获得了巨大的卖地收益。这就是今天遍布全国的所谓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为政府提供了滚滚财源和寻租机会,所以政府“乐此不疲”。甘副总督察说“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包括三个方面: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房屋的补偿、青苗及地上其他建筑物的补偿”。从内容上看其实很充分。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只要“土地财政”动机还强烈,最后都不过是掠夺方式和程度的差别而已。农民的权利怎么可能得到甘副总督察说的“有效保障”呢?而且,补偿还没有考虑到土地的保障性意义。
第三、“征地”应该是对土地保障的一个替代过程。对于农民,土地的意义不仅是一种不动产,而且还是一种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为贫穷的农民提供食品、住房、就业、养老保障。因此,政府征用农地,就必须充分考虑土地保障的特征。必须以社会保障来置换农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备提供社会保障的条件,政府就不应该征地。甘副总督察说“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市民化不仅是转户口,而是要让他们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市民待遇,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福利和保障”,意义就在于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愿意如此“麻烦”,更希望“一次性”搞定。在给予农民低价补偿以后,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推向其他地区、推向社会、推向未来,让农民挣扎谋生。
“征地”反映了了30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文明进程的特殊性。中国农民一直在忍辱负重,以最弱者的身份为国家作最大的贡献。寄希望未来的“征地”,应首先给予农民一个平等权利的认同与尊重。如此,才可能彻底消弭“征地”引发的各种问题、矛盾。这是和谐社会、幸福社会的前提。
(作者为华南师大“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所长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