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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中原址回迁的规定

2017-01-06农权编辑 A- A+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鹤政发〔2009〕31号) 2009.08.17 第一项第十点

(十)对不具备市场开发条件的小区或组团,由市政府出资,各区统一组织建设,并按计划配建廉租房,所建设的住宅用于安置原址回迁居民和异地迁建居民;规划建设的商服用房归市政府统一处置。

附:《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鹤政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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