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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2012.06.13)第4条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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