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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11.01)第57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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