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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第52、53条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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