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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江苏行政审判的通报中关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江苏行政审判的通报》(2015.03.17)第2条

  2.主要证据不足及不依法举证

  2014年行政机关因主要证据不足及不依法举证的败诉案件共计171件,约占败诉案件总数的31. 84%。其中,因主要证据不足被判决败诉147件;因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举证、逾期举证等原因被判决败诉24件。主要证据不足除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实的20件以外,主要表现在:(1)审查材料不严。此类败诉案件49件,多发于房屋登记、工伤认定以及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如东海县林牧业局在相对人没有提交法律规定的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向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构成违法。(2)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此类败诉案件47件。(3)证据缺乏关联印证力。此类败诉案件29件,如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锡山区大队在查处一起消防违法行为时,所依据的《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不能与该机关收集的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导致处罚决定证据不足。(4)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为孤证。此类败诉案件2件,如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居委会的调查报告,认定徐某某每月从其父母处得到补贴及补贴的具体数额,并扣发相应金额的低保金,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江苏行政审判的通报》(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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