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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九》中关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内容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济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2016.04.22)2015济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九

  “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行政诉讼案

  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简称淄博真空泵公司)

  被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简称山东省知产局)

  第三人:尹某

  【案情】尹某是名称为“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其造型方法采取沿中心线分型的造型工艺,即所谓“对开模”工艺。尹某认为淄博真空泵公司在制造螺旋体产品过程中使用了其专利技术,请求山东省知产局处理。山东省知产局经调查取证,发现淄博真空泵公司的车间存有待加工的带有“范线”的螺杆转子毛坯件,所谓“范线”一般是采取“对开模”工艺的分型造型在合范处留下的痕迹。山东省知产局做出行政决定,要求淄博真空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不服该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山东省知产局的行政决定。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是对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铸造螺旋体方法(即“对开模”工艺)的改进,采取这种造型工艺会在分型造型的合范处留下“范线”的痕迹,而采取“消失模”工艺则不会产生“范线”。原告生产的螺杆转子毛坯件带有“范线”,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的生产流程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产品上的“范线”系采取“消失模”工艺过程中用作加工基准的说法违背一般生产及经营规律,有悖常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山东省知产局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

  【评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行政机关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其抗辩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举证不能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济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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