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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07.28)第4条
四、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要正确理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确保庭审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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