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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欠款”能否成为抢劫行为的合理辩解、“免罪金牌”?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2016-12-14 9:9:54 熊树杉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严重暴力犯罪,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双重客体,危害较大,故抢劫罪的犯罪者们也会面临法律严厉的惩处。
但有的被告人被指控犯“抢劫罪”后,会提出诸如“我这是在讨要合法债务”之类的辩解。现实中确实也存在采用拘禁等行为讨要债务的行为的存在。
那么对于这样的“索债行为”与“以索债为由实施抢劫行为”如何区分,被告人关于“索债”的辩解是否总能成为“免罪金牌”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彭某事前得知被害人三某居住在都江堰市区后,计划将三某挟持后实施抢劫。2014年12月中旬期间,彭某邀约长某、旺某、杨某,乘坐杨某驾驶的汽车前往都江堰岷江路蓝郡新界小区附近寻找三某,未果,其后连续数天彭某与长某、旺某每日到该小区门口等候三某。同时,彭某通过杨某要求杨某女友安某以微信聊天的方式,与三某进行联系,了解其位置。2014年12月19日,彭某等人得知三某从福建回到成都,于同年12月20日,彭某、杨某、长某、旺某先后驱车从成都赶至都江堰岷江路蓝郡新界小区附近,杨某到都江堰后不久即离开返回成都,当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三某从附近一银行出来后,彭某、长某、“旺某”三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将三某连人带车挟持,带至成都金牛区两河镇“金牛首座”茶楼。途中,彭某、长某、旺某对三某实施威胁,殴打,并劫取其现金500元。三某被带至茶楼后,彭某、长某、“旺某”等人将其控制在二楼“悠然”包间内,继续对其威胁殴打,索要钱财,杨某接到彭某电话后即赶往茶楼协助索要钱财。后三某与其弟弟杨初格西联系,杨初格西答应将20000元现金打入彭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内,并于当日15时38分转账。三某被迫向彭某打下一张380000元借条,彭某将三某一辆价值63万元人民币的奥迪汽车扣押,直至当日下午15时许才将三某释放。
本院经审查后,以彭某、长某、杨某涉嫌抢劫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人彭某辩解称,十五年前他与三某之间有债务纠纷,三某在彭某处吃喝、住宿等花费彭某2万元左右人民币,故彭某认为自己本次系“讨债”,而非抢劫。
 
针对彭某的辩解,本院公诉人提出:“关于彭某所称的其与三某之间所谓的债务关系,三某、长某等人也进行了描述,就是在十几年前,三某及家人在成都市青羊宫附近时,彭某招待他们吃喝、住宿花掉了一两万元钱。那么即使这种情形存在,也是属于一般的人情消费,并非借款。
其次,即使债权债务关系真的存在,彭某已经掌握了三某的住址、电话号码,但并没有主动与三某进行联系、通过合法手段主张债权,而是采用微信勾引、埋伏蹲守等方式去找三某。找到之后也没有主张债权,而是直接伙同他人实施暴力殴打并进行挟持。
如果其是因为找三某还钱,他拒不归还,那么考虑实施下一步的措施(例如拘禁),那还有可能,但彭某找到三某也时并未提出还钱,为什么就认为三某会拒绝,而实施暴力?这是因为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就不存在。该行为,不是一个索要合法债务的表现。
并且,彭某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产生在大约15年前,金额为2万元左右,但本案中,彭某将三某挟持至茶楼之后,首先就向三某索要80万元人民币,以此来计算,15年,2万元本金,索要80万元,那么每月利息达4444元,每月利率达到了22.2%,年利率达到266.7%,这恐怕也远远超出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利率。
再者,彭某向被害人三某索要的财物数额,由最初的80万变更到40万元,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变化,这同样体现出彭某其本人其实对所谓的债权债务的金额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数额的,因为他自己也没有事实依据。以上都足以体现出其对于占有涉案财物的目的的非法性。
而从客观行为方面来看,彭某邀约他人一同实施了殴打、挟持、威胁等行为,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在这样一种不对等的情形下与被害人针对财物数额讨价还价,使被害人承认向其负有40万元债务,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综上,所谓的欠钱、收账,不过是彭某等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找的一个幌子,故彭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等非法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符合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应构成抢劫罪。
最终,彭某等三人被判处六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所以说,虽然现实中确实存在公民为讨要合法债务而不得不实施拘禁或其他行为的情形,是公民自力救济的一种手段。但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索债”的旗号,行抢劫之实,并不能使其逃脱法网,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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