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01.01)第1条
一、管 辖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