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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11.03)第9条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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