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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的规定

2017-01-06农权编辑 A- A+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09.01)第8条

第八条 书面告知后,市征地办公室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二)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附:《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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