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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12.02 )第2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2条 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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