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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失效](2001.01.09)第3、5、6、7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附:《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失效】(20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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