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4号 2005年7月4日)
各区县房地局:
为切实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分工
(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跨区、县行政区域的;
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单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4、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2、区、县人民政府、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要求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区、县房地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区、县房地局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必须按市局制订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操作。案件结束后,及时立卷归档。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1-1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