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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07.05)第17条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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