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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中初始土地登记的规定

2017-01-06农权编辑 A- A+

《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2001-1-16)第16、19条

第十六条 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籍调查。

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在公告期间,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附:《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2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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