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利网fl.nmql.com
首页 > 法律汇编 > 土地 > 初始土地登记
《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2001-1-16)第16、19条
第十六条 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籍调查。
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在公告期间,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附:《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2001-1-16)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