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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987.01.01)第66条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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