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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4.9)第34条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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