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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10.01)第13条
第十三条 因出卖、赠与、继承及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等原因使房屋所有权转移他人时,房屋受让人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附:《石家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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