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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09.10)第10条
第十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非承租人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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