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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12.01)第16条
第十六条 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须提前9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人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附:《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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