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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1996.01.01)第31条
第三十一条 【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199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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