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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修订)(2008.06.01)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修订)(200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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