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汇编 > 民事 > 举证责任分配 > 有关条文(有效)

水污染防治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修订)(2008.06.01)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修订)(2008.06.01)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