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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正)(2005.04.01)第86条
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正)(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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