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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1994.07.01)第9条
第九条 住宅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租赁房屋的同住同户籍的人可以继续承租。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19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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