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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2017-01-10农权编辑 A- A+

   《婚姻法》(2001.04.28)第18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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