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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八如何确定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及其区别(上)
农权网:村民小组的土地,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呢?友又如何与其他两类农村土地进行区分呢?
王焕申:你的问题非常重要,因为仅仅承认村民小组的所有权地位还远远不够。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三类所有权,以及发生争议时如何适用法律更显得重要。
在这个问题上,土地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自己出台的一些规章实在是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规定。比如,无论是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还是1995年的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均采取了“在违法占地一定期限后即承认其合法性”的原则,其后果是大量的农村土地未经征地审批即变为国有,或者村民小组的土地变为村级或乡级所有。
这种明显偏向保护国有和村级乡级集体土地,而损害村民小组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仅仅助长了非法占有土地的违法侵权行为,也是严重背离法律正义的。
不过,国务院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令人欣慰的。
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明确“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明确指出:“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