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政府在组织征收集体土地签订协议时,往往是和村委会或者是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而不需要承包户签字。
现实中,大多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组织名存实亡,一年开不了一次会,村里的大小事村民不知情。另外现在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很多,留守在村里的都是老幼妇女等,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这些外出的人不知情,留守的也没有参与和知情。
而政府和村集体组织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效果就是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是这个时候,村集体成员并不知情。那么,接下来的搬迁工作和安置补偿工作开展往往会遇到阻力。试想一下,我都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了,突然我的承包地就不是我的了。另外,大多数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太低,不能保证当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甚至有一些地方政府的补偿并没有到达村民手中,只是到了乡镇或者村、村民小组一级。这种情况我们怎么会让村民愿意配合征收工作呢?
国家在进行现代化建设包括城市化建设中,征地行为不可避免,甚至会愈来愈多。为了使征地平稳进行,社会稳定,缓和被征地村民和政府矛盾,必须在征收过程中,让村民知情,让村民有知情权,有参与,有申诉,有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协议中的表现就是,仅仅只有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代表人签字和盖章不能使此协议有效,必须设置一个前置程序,就是形成一个村集体组织意识的决议,这个决议是征地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即,征地协议签订前,必须有足数村民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同意签订征收协议。这样才能使征收协议合法。不至于使少数的个人代表村集体成员的意识行事,从而导致村民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利益被代表、被剥夺,受到侵害。即集体决议加上征地协议才能产生征收协议的法律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政府开展征地工作。
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征地协议认定村集体已经同意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即协议上村委会的盖章和主任的签字就代表村集体成员的集体同意意识。对于没有参加过村民大会协商过的村民是不公的,是不合乎自然法则的。
政府也往往利用这个纰漏,直接跟村领导们签订协议,实际上,村长们往往会配合政府的工作,而不是和政府据理力争自己所代表的村集体的利益,法院的认定会助长政府违法征地的行为。
一个个的征地纠纷案是鲜活的例子,村民的法律意识淡漠,政府往往也不告诉被征地村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村民到了被强制执行的那一天才知道自己的合法的承包地、房屋被侵犯了。法院即是说时效已经经过,那么这能让村民心服口服吗?在土地被征收后,会没有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吗?这就是政府知法犯法,和广大农民争利无所不用其极的表现。
我们在各个环节都要考虑限制政府的强大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信息公开条例》等把政府的征地行为拉入到法规的轨道中,但是有些政府知法犯法,利用法律的纰漏与民争利。不利于征地行为的平稳进行,减少征地矛盾,从大的方面讲,也不利于新城镇建设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以我再次强调,征收集体土地协议签订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共同意识。法院在审理征收土地的案件中,认定土地征收协议合法有效时,不仅进行形式审查,也要进行实质审查,一定依据村集体成员的共同意识决定才能认定土地征收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