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区别 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违法或执行不当时有发生,当事人或案外人因法院的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法律上给予救济的途径,一般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两类。 程序上的救济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途径予以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审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途径予以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执行法院通过非诉程序先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审查裁定不服的,则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前者为执行行为异议,后者为案外人异议。两者的区别在于,执行行为异议旨在纠正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上的违法,其并不以排除执行行为为必要;而案外人异议则旨在通过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难以判断,有的异议并非单一程序或实体问题,往往是既有程序异议,又有实体异议,在执行异议裁决方面,亟待进一步予以规范,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