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怎么衔接?
《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相比于《民法通则》中两年的规定有所延长。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新旧法面临衔接的问题,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将出现争议。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满两年,即已届满;但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之后尚未满三年的,是否可以按照《民法总则》规定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修改主要目的在于延长对债权人的保护,全面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制度更符合立法原意;并且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其并没有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届满的债权作出例外规定,因此所有普通诉讼时效原则上均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满两年,但是至该日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期间的,在《民法总则》生效后,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既合乎法律解释的通常逻辑、能够表达立法原意,又符合《立法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明确:“为了适应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创新的交易方式与类型,更好应对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此次总则制定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将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解读,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系在新的社会发展和司法境况下扩大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全面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制度更符合立法原意。
《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位阶的法律中,新法的效力优先于旧法。《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民法总则》生效后,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优先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民法总则》生效后,普通诉讼时效原则上均应当适用三年的规定。
综上,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满两年、但是至该日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期间的,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规定。同时,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在《民法总则》未生效前,对于上述情形已经作出的裁判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