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与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具有同等的效力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具有同等的效力,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的人认为两者不是一回事,土地证记载的是权属证明,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实际存在关键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是否签订了承包合同。有的人认为土地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是一回事,一方面土地证是土地权属的体现;另一方土地证上面记载着土地承包的年限,实质上和土地承包合同并无两样,两者具体同等的效力。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土地承包关系的存在的基础是因为双方达成了合意。
土地承包关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就土地的发包、承包、承包期限、标的物范围等等达成合意的民事表意行为而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的存在(以及土地承包关系的存在期限等)的基础是因为双方达成了合意,而并非必须基于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也因此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以书面形式为绝对必要条件。
二、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与存在,就足以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
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存在与颁发是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类似权属证书的颁发与存在,就足以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了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协议(就该事项意思表示一致)。土地承包证所载内容,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合意行为)的具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标的有明确的体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身就是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达成土地承包合同(协议)表现形式(或者协议内容的载体)。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其实质也是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达成土地承包合同(协议)的众多表现形式的一种(或者说是一种载体)。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内容是双方就土地承包达成一致,订立合同的后将合同内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形式体现出来。在此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功能和作用上是一致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土地承包期限,可以证明对于土地承包期限的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土地承包期限,是双方对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合意,是双方约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的具体体现,与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时,可以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对于土地承包期限的约定。因此历史原因没有以书面形式保留下来土地承包合同,就否认对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