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2.03.14 )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可见,刑事审判的法庭笔录并未规定需要由辩护人签名的程序。律师对于整个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与正确,法律没有赋予其任何权利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