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随笔

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辩护人在法庭笔录上签名

2017-10-20刘万强 A- A+

   《刑事诉讼法》(2012.03.14 )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可见,刑事审判的法庭笔录并未规定需要由辩护人签名的程序。律师对于整个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与正确,法律没有赋予其任何权利予以确认。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