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在现实征地拆迁中,经常会发生权利人房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是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补偿依旧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该补偿已经不够弥补权利人在征收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不足以支撑权利人以后的生活,由此便产生征地纠纷,那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应该如何补偿呢?
首先,这个问题产生的基础就是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是并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或者土地已经被征收,但是并没有对房屋进行拆迁,房屋依然由权利人居住,在多年后又对房屋进行拆迁。
其次,在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征收单位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标准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但是该补偿不足以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和维持以后的生计,拆迁矛盾由此产生。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或征收土地多年后才拆迁房屋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这样才能够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并且保障权利人的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