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关于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称“《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确实是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利息加倍给付来计算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但是《解释》对延期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重新规定,导致实务中对《解释》的理解和延期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理解,是计算出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关键。
一、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
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比如民事判决中确定了以1200000元为基数,债务人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可以确定基数为1200000元,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假设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
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规定,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应当为1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依据该规定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第一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故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法院扣划、提取之日止。”
附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