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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改组中违规土地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和国家利益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纠纷案例评析

2017-10-11 A- A+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改组中违规土地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和国家利益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纠纷案例评析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系原浙江省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职工,该厂改制前为临海市二轻局管属的集体企业。2000年4月11日临海市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改制方案的批复》,批准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改制形式为“企业解体、职工重新择业、重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后职工得知企业改制时土地资产未经评估,评估结果不真实,存在遗漏评估对象、集体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后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二、土地资产处置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企业改制时未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审批,侵犯了原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职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

  1、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第四条及《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由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新企业出资人为主体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并由有批准权的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从涉案土地地籍档案来看,企业改制时未进行土地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工商档案信息可知,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2000年7月28日企业类型已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人也已经变更为个人,企业用地必须及时重新办理变更手续。改制后企业2001年12月17日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且未进行评估、确认程序,临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变更登记,程序违法。

2、企业改制时未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侵害了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 6.2.4 条、《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 号)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的规定,改制前企业所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需要进行评估,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并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根据地籍档案可知,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企业改制时未依法进行评估,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变更。2001年12月17日,改制后企业根据企业改制批准文件进行变更或者设定登记,2002年对涉案土地进行登记评估,但一直未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是改制前企业资产的一部分,至今该资产未进行处理,侵害了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二)改制后股份制企业不属于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情形,有关部门将涉案土地划拨给改制后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经调查得知,改制后企业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股份合作制)依据市体改委批复2001年12月17日、18日针对地块223、96号土地向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土地使用权类型仍然为划拨。改制后企业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规定的划拨用地情况,在无合法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情况下,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后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改制后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国有资产,使土地资产变相无价转移、隐性流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三)股份合作制是不属于股份制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改制方案将土地变更登记到改制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名下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三条及《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并不属于股份制企业。

改制批复中批准的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的改制形式为由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调查涉案土地地籍档案可知,2002年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将土地变更到临海市纺织机械配件厂(股份合作制),变更登记属于没有合法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企业改制过程中法律并不完善,改制程序审批权限问题规定也不明确,导致原企业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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