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领域 > 土地开发

农村土地征收后,长期闲置,农民可以申请收回继续耕种吗?

2020-02-27 A- A+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长期闲置可否收回?

  2019年,某村上千亩土地被征收,说是要建设高科技工业园。然而土地被征收后只建起来很少几座厂房,其他大部分土地长期闲置、荒芜。于是部分村民在闲置土地上又种植了果蔬,建了一些鸡鸡。但是今年开始有人用推土机强行铲平和,毁坏了果蔬,说这些土地早已出让给他们。问题,土地被国家征收后长期闲置是否违法?农民是否可能继续耕种或收回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单位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定,土地被征收后长期闲置是违法的。在闲置期内,应当允许农民恢复耕种。

  但是,恢复耕种的主体,法律限定为“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即并非任何人都可随意耕种闲置土地,也不能在闲置土地上私搭乱建。只要原土地的耕种人的耕种行为不影响用地单位的建设施工,其耕作成果就应当受到保护。

农村土地征收后,长期闲置,农民可以申请收回继续耕种吗?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只要闲置时间超过二年,就可由行政单位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只是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并不会将土地所有权返还集体经济组织,而只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成长耕种。

  不过,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认定“闲置”。将征收的土地简单围墙圈起来,搞个“几通一平”,或者开挖了部分基坑然后就长期停工算不算“闲置”?对此,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认定标准的不明确,也是长期以来闲置土地难以收回,农民恢复耕种又常阻挠的主要原因。201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同时该办法第十九规定:“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但这一规定所提及的“恢复耕种”,只适用于因闲置已被收回的土地。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长期闲置未被收回的土地,这些闲置土地该如何利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往往会以维护土地权益为由阻止农民使用。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