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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渎职罪


  导读:在对渎职犯罪的具体罪名进行追诉时效的计算时,我们需要注意时效的延长、中断等等特殊的情况,同时对于时效的起算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众所周知渎职犯罪是指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一类特殊性犯罪,在渎职犯罪当中包括了很多具体的刑事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等,而针对不同的犯罪这个追诉时效肯定是不同的,不过这个诉讼时效的计算肯定是一样的。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综上可知,在对渎职犯罪的具体罪名进行追诉时效的计算时,我们需要注意时效的延长、中断等等特殊的情况,同时对于时效的起算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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