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

      陈满,海南杀人放火案疑凶。1992年12月,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凶案发生几天后,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并于1999年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坚称蒙冤,与其家人申诉。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2016年3月30日,陈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索赔966万。2016年4月18日就陈满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再次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对于海南高院提出的赔偿320万,陈满并未接受。 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

  案件进展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日晚8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痕迹,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死者为被害人钟作宽,认定本案是四川省富县籍陈满所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经复查驳回陈家的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高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至此,陈满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提出申诉

  裁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开庭再审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人民法院对陈满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宣告无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浙江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6][8] 由于陈满的父母均已年逾8旬,因此未能来海南见证儿子平反。当天只有陈满的哥嫂陈忆夫妇到庭旁听。

  申请赔偿

  2016年3月9日,澎湃新闻从律师王万琼处获悉,她和委托人陈满及其家人,就申请国家赔偿一事进行了商议,决定申请国家赔偿金966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申请人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23年的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

  2016年3月14日下午,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已受理陈满国家赔偿申请。陈满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列出了包括侵害人身自由、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在内,共计966万多元。对于是否启动问责机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表示需要按照程序来。

  2016年3月30日,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会。陈满的代理律师王万琼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陈满含侵害人身自由、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等约966万元。

  据介绍,听证结束后,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2016年4月18日下午2点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陈满案赔偿问题与陈满及陈满的代理律师王万琼进行了协商沟通。对于协商的结果,王万琼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让人失望”,她称,海南高院与其协商的赔偿金额大概300万左右,与申请的966万余元相差太多,“对于误工费不认可”。王万琼还表示,如果协商不一致,按法律规定海南高院应在5月13日前作出赔偿决定。如果陈满对此赔偿决定不服,他还有权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专题文章

陈满回家与父母团聚 要求追责与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1日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阅读全文]

陈满案无罪判决书——因被害人口袋里的一张工作证险些枉送了性

侦查机关将本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某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阅读全文]

“陈满案”受害人家属:希望见陈满一面 最大愿望找到真凶

 对于陈满的无罪释放,钟女士表示,既然法院判定他无罪,他们坚决支持。既然陈满不是凶手,他们对于陈满也没有什么[阅读全文]

蒙冤入狱23年终无罪释放!新京报独家专访陈满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日晚8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阅读全文]

推荐专题

法律预测实践研究中心

面对法律不确定性的增加,面对一起起普通公民自认为合法的行为却被指控为犯罪的事实,公民应该如何守法才能既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又不超越法律的边界遭遇风险?律师应该如何预测一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代理(辩护)?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农权法律预测研究中心主任王焕申有一些颇为独到的观点和做法,我们农权法律网将陆续推出与他的对话连载。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农权法律网 农民权利网 农权律师 免责申明 联系我们

争取一个法治与平等的世界

京ICP备14030655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二区9号楼二层B座218室(交通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