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刑事案件 > 山西交口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交口县多个部门在办理白英一案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法律意见书)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口县有关人员在办理白英白红霞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案中存在多方面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法律意见书

  交口县检察院指控白英、白红霞二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报案人交口县供热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由交口县公安局立案,2012年9月23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两次决定要求交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4年12月4日提起公诉,2015年1月28日29日开庭审理,即将合议判决。

  之前与本案相关的情况是:自2011年起,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白家的菜地被镇政府与供热公司等非法侵占,蔬菜大棚、果树、生产生活资料被毁,白家人员特别是老人郭双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当事人多次上访,2012年8月24日,在中央信访督导组的监督下,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持,对非法侵害白家菜地问题达成协议,赔偿附着物和医疗费共计20万元。

  办案律师通过开庭情况和相关调查了解到,在该案的发生、报案、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各环节,均存在多处十分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对司法的严重干预,对法治原则的粗暴践踏。综合全面的情况可以认定该案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冤错案,是强势的企业与有关部门一起,为了达到顺利非法施工、并拆迁被告人家房屋等目的,而制造拼凑的一起连公诉机关自己都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

  一、公诉机关在案件完全不具备起诉条件,连自己要求的要素(损失鉴定)都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滥用权力起诉。

  客体方面。不存在法律应该保护的社会秩序,因为施工完全非法:1超过临时用地面积损毁被告人白家菜地。2无施工许可证。3无规划许可证。4工程没有招标。5进行非法转包。均属于法律禁止,任何人阻止非法的施工均属正当。

  客观方面。严重损失后果竟连鉴定都没有。其他,没有聚众3人存在,扰乱行为也不存在,更谈不上情节严重。施工每天进行,只是故意间断停工一些时间,具体停工多长时间没有任何证据说明。

  主体方面。不存在首要分子,因为事情是突然发生的,每个人的言行是临时随机独自做出的,不可能有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通过视频可以清楚的证明这一点。

  主观方面。是对供热公司侵权行为的自救自助,完全是为了维权。

  二、办案中存在多个人多方面违法违纪问题。

  1、供热公司虚假报案。明明是供热公司违法毁坏白家菜地是事件的起因,却完全不提,把被告人的维权理性言行虚构成无理取闹阻止施工。

  2、公安局搞虚假侦查。搜集证据完全是按照报案人的思路,罗织拼凑虚假不客观不全面的证据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完全除去,甚至对于最基本的事件起因毁坏菜地问题都不查不问。

  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对一些重要问题补充侦查,其中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而公安局仍然没有按照检察院的要求对损失后果进行鉴定,理由是找不到这样的第三方机构。竟然把球又踢回了检察院,让检察院委托第三方鉴定。

  3、检察院搞胡滥起诉。竟然在:“(1)对损失数额没有进行鉴定(这是检察院自己对公安局的要求);(2)公安局已经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认定了供热公司损毁白家菜地的不合法(超出国土局批准的临时用地面积)。”的情况下,提起了公诉。起诉是显然不具备起诉基本条件的。在全国也属仅见。

  4、逼迫被告人父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而该房屋却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逼迫答应供热工程顺利施工。逼迫以后也绝不再上访等条件。写下保证书后,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5、主办法官、司法所人员私下约见被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认罪即可判缓刑。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6、主审法官的女儿在本案报案人和民事原告供热公司上班,法官应该自行回避,却在开庭承认这个构成回避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回避,没有公正审理。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7、公诉人在法庭上信口开河,对基本的事实进行毫无边际的曲解,对公诉机关自己的意见(如损失必须通过第三方鉴定)不予考虑,对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报告结论和证据也予以否定,竟然把自己提交的证据不作为证据。

  8、总责任人应该是原交口县县委书记郑明珠。

  开庭结束后,律师通过各方知情人了解到了本案幕后的部分真相:2012年9月15日,当时的县委书记郑明珠让县人大某领导找到被告人的家属,说:“不让白英去,不让白英去,看现在这事情闹的!因为你家的这事,县委书记办手续,到太原跑了三趟,心里很恼火。要抓三到五人。千万别再闹了,让人家顺顺利利的去干吧!越闹越对你越不利,最倒霉的是你,把你老婆判个三年、五年。孩子们毕业后,找工作都成问题了。孩子母亲身上的污点,直接影响孩子们的前途。” 家属问,“人怎么就能出来呢?”某领导,“现在我也做不了主,要人想让人出来,首先是要人家顺顺利利的去干活。让你岳父同意把二广场附近的房屋拆掉,这样我也好在县长书记面前说情,就说不放人就不同意拆迁。具体你们有什么事情和郭多云(城关镇工作人员)联系。”家属,“我们家就报了个案有什么错呢?”某领导,“事情就是这你自己考虑去吧!”

  综上,白英白红霞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产生,是一起严重干预司法、破坏法治、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在制造该案过程中,在主要责任者原县委书记郑明珠的干预和压力下,有关人员完全抛弃了法律和基本事实,存在多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望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问题予以查处,并阻止这起迫害无辜公民的冤错案继续发酵。两个无辜的被告人应属无罪。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了本案涉及到土地使用、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社会秩序等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不排除开庭前某些人存在对法律问题认识错误的可能性。但是,在开庭后,这些观点误区没有理由继续存在(附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及相关法规)。另外,本案涉及的供热管道施工当然是好事,但好事也不能违法进行,更不能加害无辜者。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天津益农律师事所

  2015年1月31日          2015年1月31日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