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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第6、39条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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