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前取得的购房指标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10-22 2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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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房屋在2003年被拆迁,当事人取得了43万的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指标,后因与其妻子离婚,当事人退回了拆迁安置房指标领取了补偿款。2006年当事人再婚,2015年依据2003年签订的协议重新签订的安置房置换协议,购买了一套安置房。那么2015年根据2003年购房指标购买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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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20:58:36
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看用于购买房产的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看购房指标是什么时候获得的。因此,在本案中应当看购买房屋的房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购买的,则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那么房屋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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