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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仍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2018-11-16 A- A+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仍需要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具体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如征收人既没有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保全的,也没有自己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登记保全的,进而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的物品的种类和价格进行统计的,由征收人对房屋内的物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征收人举证不出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所谓初步的证明责任是指原告应当提供屋内的物品的清单及价格,法院根据这些同时结合一般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及物品的市场价等因素,来确认被征收人因征收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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